首年缴费
¥3,000.00元
2016-08-05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推荐理由:病有所“保”,早投保险驱病魔,消除隐患减负担;故有所“惠”,祈福安康有身价,避祸顺便惠家人;残有所“助”,应对意外买保险,偶遇万一得互助。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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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 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 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 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我们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合 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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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 至65周岁 | 20年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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